(2017)甘01刑更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庞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非法持有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88号罪犯庞娟,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两当县人,高中肄业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庞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将罪犯庞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庞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庞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旻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