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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振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振华,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山东省鄄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振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6日21时58分,被告人梁振华酒后驾驶粤A×××××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广澳高速23公里500米处的时候被交警设岗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梁振华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振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辨认材料,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振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振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振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振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麦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