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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69号原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法定代表人:赵得生,经理。被告:郭亮,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