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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佳惠树脂(南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惠树脂(南通)有限公司,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657号申请执行人:佳惠树脂(南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佳惠树脂(南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指挥管理平台委托本院代为送达(2017)苏0684执256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执2568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树脂厂名下陕A007**、陕A158**、陕AC68**、陕AE01**、陕AGC8**、陕AWH3**机动车陆辆。西安市车辆管理所经核对,已查封西安电力树脂厂名下陕AC68**、陕AGC8**、陕AWH3**计三辆车,剩余车辆因无登记信息或户籍已转出法律文书被公安机关退回。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指挥管理平台将办理情况回复委托法院,且该院已确认办理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4执2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