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5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孟北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孟北平,刘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576号之二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403337-5。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被告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安蔡楼镇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9521336-2。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董事长。被告孟北平,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刘真,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孟北平、刘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