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殷玉娟与蔡云会、张晓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玉娟,蔡云会,张晓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97号原告:殷玉娟,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云会,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晓艳,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注册号340300000030412(1-1)。法定代表人:钱振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同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玉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玉娟撤回对被告蔡云会、张晓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殷玉娟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