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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士军与刘兴海、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军,刘兴海,王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712号之一原告:马士军,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刘兴海,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王东,住江苏省沛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正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MHQ678X。负责人:付道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士军与被告刘兴海、王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士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士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马士军负担。审判员  王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