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苏同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188号原告: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华清北街32号。法定代表人:杜文。被告:苏同刚,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