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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苏州丰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朱婷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丰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朱婷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198号原告:苏州丰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双板桥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明辉,经理。被告:朱婷婷,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丰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婷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丰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丰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丰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苏州丰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审 判 员  潘景信人民陪审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