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正德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志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正德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志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004号原告东莞市正德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熙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道凤,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威志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松宽。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正德模胚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志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正德模胚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