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洪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洪勋,陈洪乐,杨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5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登州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把爱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洪勋,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曹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陈洪乐,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彩凤,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太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洪勋、陈洪乐、杨彩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5006.37元及延期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曹洪勋、陈洪乐、杨彩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