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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蒲志宇与夏洪春、夏志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志宇,夏洪春,夏志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蒲志宇,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夏洪春,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夏志强,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住所地:蓬溪县火车站社区*组。组织机构代码:62103424-6。负责人:夏志强,该厂厂长。蒲志宇申请执行夏洪春、夏志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特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