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汪桂荣、梁永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桂荣,梁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桂荣,女,汉族,1965年8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梁永恒,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山峡情兔业有限公司、武汉山峡情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关于汪桂荣与梁永恒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