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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铁钧与北京美姿纤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铁钧,北京美姿纤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铁钧,男,1961年7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士,天津法照民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姿纤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38号楼1层2-101。法定代表人:高雅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红,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铁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姿纤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姿纤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铁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孙兆晖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光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