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铁钧与北京美姿纤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铁钧,北京美姿纤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铁钧,男,1961年7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士,天津法照民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姿纤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二里38号楼1层2-101。法定代表人:高雅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红,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铁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姿纤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姿纤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铁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孙兆晖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光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