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黎与张传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黎,张传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659号原告:敖黎,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张传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敖黎诉被告张传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敖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敖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