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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黎与张传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黎,张传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659号原告:敖黎,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张传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敖黎诉被告张传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敖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敖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