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552号原告:贾某,男,生于1966年5月1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住南郑县大河坎镇。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2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住南郑县汉山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岳雅娟人民陪审员 谭会英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昊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