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曲目次呷与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目次呷,姜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02号之二原告:曲目次呷,男,1994年8月3日出生,彝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甘天地乡阿波洛村3组6号。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学林,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曲目次呷诉被告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目次呷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目次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目次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元,保全费5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曲目次呷负担。审判员 李今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