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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选琼、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选琼,周立新,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1186号申请人:陈选琼,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周立新,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秭归县,经常居住地宜昌市。被申请人:张艳,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人陈选琼与被申请人周立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立新、张艳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周立新、张艳坐落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江山风华小区198号87栋1单元602室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0353678,面积212.40平米,已办理贷款抵押)、查封被申请人张艳名下鄂E×××××号大众途威1984CC越野车一台,限额72000元,申请人陈选琼已提供存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选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立新、张艳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周立新、张艳坐落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江山风华小区198号87栋1单元602室住房一套(所有权证号0353678,面积212.40平米,已办理贷款抵押)、查封被申请人张艳名下鄂E×××××号大众途威1984CC威越野车一台,限额72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期限为二年。二、冻结申请人陈选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No.(鄂)01-017626890存单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久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