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郝文彦、高平、焦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624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登记住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吴海民,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琪,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文彦、高平、焦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焦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焦琪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忠义审 判 员 杨 博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