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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506号原告:刘某,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被告:杨某,男,现年48岁,汉族,宕昌县贾河乡政府职工。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贾河乡干部,2011年7月份向我借款5万元,说有事急用,一月内还清。但是到后来分文未给,且把我哄骗了几年,2015年7月21日又给我打了欠条,约定2015年9月份还25000元,余款在2015年底前付清。但至今索要无果,分文未给,原告无奈之下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被告杨某辩称,我和朋友王世杰于2011年底参与私人赌场赌博,原告在赌博场放账,我和王世杰两人向原告借了20000元钱后输掉了(各负10000元债务)。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向原告借了5000元用于偿还所欠别人债务。我总共借了原告15000元。后来原告于2015年逼我打了一张50000元的欠条。现在原告要钱我只同意连本带息给30000元,多了我不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年底杨某向刘某借款两次,2015年杨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刘某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写明”2015年9月份还25000元,剩余25000元于年底还清”。但至今上述债务未获清偿,原告在催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和被告杨某以欠条形式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主张杨某向其借款,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对借款事实认可,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杨某抗辩意见称:其只借了原告15000元,并称其中10000元借款为原告的赌场放账,50000元是其在原告的逼迫下所写。杨某的上述抗辩意见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未能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