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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曲玉权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曲玉权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县人,农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原审被告人曲玉权,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至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玉权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辽1221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曲玉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被告人曲玉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4080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2847.88元,误工费7162.62元,残疾赔偿金241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788元,伤残鉴定费108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2398.65元的60%,即55439.1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40806.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2847.88元,误工费7162.62元,残疾赔偿金241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788元,伤残鉴定费108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2398.65元的40%,即36959.46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讼原告人刘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及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李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李某撤回上诉。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1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全 新审判员 张栋松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