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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更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金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483号罪犯张金,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为福鼎市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原住福鼎市。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鼎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金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张金于2015年4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45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张金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明璋、黄辉煌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宁德监狱指派干警黄志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金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履行没收财产6万元。罪犯考核自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获2400考核分,获得监狱4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惩奖审批表;3、刑事裁判文书和执行通知书;4、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5、财产刑履行凭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全额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七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78)?)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