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2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陈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6号。法定代表人:赵义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培,男,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本金875000元、违约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375元。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费14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项在沟通协调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缓执行,案件于2016年12月终结执行。因双方协商未果,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职权恢复了对本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难以查找其下落,本院依法再次对被执行人陈培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其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有余额,本院已依法扣划合计39707.86元发还申请人,其余账户因余额较小不足以履行本案所涉债务,先予冻结暂未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已被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其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82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书云审判员  吴春洪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