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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生容与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容,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王生容,女,生于1973年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曾和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市劳人仲案(2017)15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本金52500元及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688元,合计5318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188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