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苹,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苹,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燕,女,1989年6月3日出生,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石青龙,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友,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医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进,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尚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上诉人魏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苹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5元,减半收取5562.5元,由上诉人魏苹负担(已交纳1406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周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