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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江涛、朱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江涛,朱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938号原告: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664740X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广德小区三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杨小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冰,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江涛,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朱屹,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江��、朱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江涛、朱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杭州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