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振娟与隗彦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娟,隗彦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831号原告:李振娟,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隗彦银,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李振娟与被告隗彦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娟与被告隗彦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振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隗丰浚。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无法沟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2月21日,双方分居至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诉。隗彦银辩称,不同意离婚。由于被告下岗失业,所以���济问题是原、被告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2017年2月21日,原告只说去娘家住段时间,并不是分居,我们一直电话联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双方证据情况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9日育有一子,取名隗丰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双方有时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育儿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虽然近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努力工作、相互扶持,经济条件会得以改善。庭审中被告也有挽救婚姻、争取和好的态度,只要原告给被告一次修复婚姻的机会,双方还是有望和好的。现原告要求离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振娟与被告隗彦银离婚。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振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记员商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