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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胜发与平远平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发,平远平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72号原告林胜发,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平远平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平远县大柘镇平远县大道北。法定代表人黄天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胜发诉被告平远平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胜发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胜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胜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36元,减半收取16868元,由原告林胜发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桂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