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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庆宽与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宽,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2民初567号原告:王庆宽,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音良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恒生阳光城8幢办公1004室。负责人:郝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庆宽与被告黄现辉、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诚汽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合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庆宽申请撤回对黄现辉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庆宽和被告永诚财险合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诚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庆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护栏款及安装费共计88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朝阳东路道路改造工程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将护栏的安装及维护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王庆宽承揽。王庆宽在事故发生前已出资将护栏安装完毕。2015年9月30日,黄现辉驾驶嘉诚汽运公司所有的皖A×××××号重型货车,沿朝阳东路行驶至事发地点,观察疏忽将路中间护栏撞坏,造成经济损失884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黄现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永诚财险合肥公司投保。事故损失经多次追索均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嘉诚汽运公司未作答辩。永诚财险合肥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将事故赔款6500元转给了嘉诚汽运公司。由于该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朝阳东路道路改造工程由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将护栏的安装及维护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王庆宽承揽。2015年9月30日23时50分,黄现辉驾驶嘉诚汽运公司所有的皖A×××××号重型货车,沿朝阳东路行驶至事发地点,观察疏忽将道路中间护栏撞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黄现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货车在永诚财险合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此次事故所致的损失金额,王庆宽和永诚财险合肥公司在本案庭审中共同认可为6500元。本院认为:永诚财险合肥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承担向王庆宽直接支付赔偿款的责任。其辩称已将赔偿款付给嘉诚汽运公司,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故永诚财险合肥公司关于其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意见亦不予支持。王庆宽和永诚财险合肥公司关于财产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本院予以认定,该金额在永诚财险合肥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永诚财险合肥公司向王庆宽赔付6500元,嘉诚汽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庆宽财产损失6500元;二、被告肥东县嘉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驳回原告王庆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