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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余兴元与被告曹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元,曹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471号之一原告:余兴元,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文强,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余兴元与被告曹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勇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兰英、王明全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余兴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元撤回对被告曹文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余兴元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勇人民陪审员 兰 英人民陪审员 王明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