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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原汝霖与被告郑润梅、王成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汝霖,郑润梅,王成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097-1号原告:原汝霖,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郑润梅,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被告:王成川,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原告原汝霖与被告郑润梅、王成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按照原告两次提供的两被告的联系方式和住址,本院均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蔡双喜人民陪审员  张云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畅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