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原汝霖与被告郑润梅、王成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汝霖,郑润梅,王成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097-1号原告:原汝霖,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郑润梅,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被告:王成川,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原告原汝霖与被告郑润梅、王成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按照原告两次提供的两被告的联系方式和住址,本院均无法向两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蔡双喜人民陪审员 张云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畅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