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爱芝、王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芝,王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吴爱芝,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巧平,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爱芝与被执行人王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王巧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爱芝借款本金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爱芝发现被执行人王巧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