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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牟伦树与白金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伦树,白金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906号原告:牟伦树,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白金华,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伦树诉被告白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伦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8.75元,原告已预交118.75元,退还给原告牟伦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志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