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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湛江市泽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泽兴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91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泽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南侧信达证券第五层506房。法定代表人:黄硕泽。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吴伟,广东汇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南68号安兴大厦三层C1商铺。法定代表人:余海峰。本院在执行湛江市泽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履行(2016)粤089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至今尚未自觉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泽兴贸易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湛江市云建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梁 中审判员  龙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