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王雪、朱明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王雪,朱明文,徐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5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解放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孙远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雪,女,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朱明文,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徐金侠,女,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雪、朱明文、徐金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2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37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截止2016年9月14日被告拖欠款项58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还款28000元、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余款30000元及合同约定正常月缴款项,贷款剩余款项2016年12月31日后按原合同履行。如被告违反调解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700元。原告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5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有查封;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有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