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19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梁路路与冉宁宁、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路路,冉宁宁,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9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路路,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冉宁宁,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路路与被执行人冉宁宁、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9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