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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苗肖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肖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9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肖龙,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2017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肖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肖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苗肖龙从赞皇县北街村丁某家中盗窃捷马牌电动车两辆。经认定,价格共计4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指认现场笔录及被盗现场指认照片;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赞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苗肖龙的户籍证明;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被告人苗肖龙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肖龙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苗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苗肖龙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肖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