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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爽与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爽,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080号原告:蒋爽,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26号江山大厦A座404室。现营业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122号。法定代表人:赵云飞,总经理。原告蒋爽与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李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蒋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80万元保证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099.7元(以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暂计至2017年6月8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蒋爽以被告城开公司名义参加淮矿万振(肥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肥东东方樾府项目二标段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原告遂于2017年4月12日即投标截止日前向被告账户转账80万元,通过被告缴纳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开标后,被告未中标。招标人已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告退还了80万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在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后,却未及时将退还的80万元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该8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拒不返还,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住所地为巢湖××××为县,被告城开公司的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营业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案证据中与原、被告相关的证据材料仅有原告向被告转款80万元的转账记录,该转账记录汇款地为无为县。本案从现有证据看,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专属管辖,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无管辖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