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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卞健与佘万幸、潘维中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健,佘万幸,潘维中,刘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728号原告:卞健,男,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佘万幸,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潘维中,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刘成,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健与被告佘万幸、潘维中、刘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卞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健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卞健负担。审判员  郁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