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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加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加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加农,男,汉族。2017年7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加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加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6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罗加农酒后驾驶甘****19号小型客车由甘肃省临洮县出发前往青海省西宁市,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G6)海石湾主线收费站时,被正在例行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罗加农进行了酒精检测仪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后至红古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省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酒精检测仪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集血样照片;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许可证、检验鉴定报告告知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鉴定结论告知书;户口本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梁某某证言;被告人罗加农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加农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加农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轻微,本院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加农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