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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55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300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8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退休工资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直至清偿完毕。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5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胤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