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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陶郑与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郑,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444号原告:陶郑,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顺立、马云云,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号(天鑫大厦301)。法定代表人:陈济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郑与被告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陶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陶郑撤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陶郑负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