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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焘、刘连学等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焘,刘连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102号原告:王焘,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滦县。原告:刘连学,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王焘与被告刘连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王焘负担。审判员  冯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