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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开化县华埠镇洪泰新型建筑材料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开化县华埠镇洪泰新型建筑材料厂,林先平,毛勤芳,汪伟民,林先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207-1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9526-X。法定代表人:应旭敏。被执行人:开化县华埠镇洪泰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联丰村叶家塘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L4379214-3。法定代表人:林先平。被执行人:林先平,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毛勤芳,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汪伟民,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林先妹,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华埠镇洪泰新型建筑材料厂、林先平、毛勤芳、汪伟民、林先妹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3日,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开化县华埠镇洪泰新型建筑材料厂已长期停产歇业。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60513.78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