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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帅诉安泽县宏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翔、谢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安泽县宏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翔,谢安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307号原告:李帅,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安泽县宏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泽县。法定代表人:谢翔,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谢翔,男,汉族。被告:谢安生,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帅诉被告安泽县宏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谢翔、谢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