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与李冬梅、湖北创飞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李冬梅,湖北创飞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1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31号。负责人:廖方,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斌、舒露,均系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梅,女,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湖北创飞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特1号锦绣汽配城1幢1-3层15室。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诉被告李冬梅、湖北创飞机电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剑林代理审判员  宋十军人民陪审员  代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青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