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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梁义芬、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义芬,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梁义芬,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朗亚东。被执行人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朗亚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345号裁决书,在执行梁义芬与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集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345号裁决书关于梁义芬与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平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进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