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46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明栋、燕乃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栋,燕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46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明栋,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燕乃波,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王明栋与被执行人燕乃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5352元,含案件受理费3632元,保全费30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2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燕乃波所有的鲁E×××××汽车一辆、鲁E×××××汽车一辆、鲁E×××××汽车一辆、鲁E×××××汽车一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绍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