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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圣民、薛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圣民,薛桂英,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143号原告: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鄄城县董口镇沿黄路南200民路西机构代码:06998535—4法定代表人:宋本民,经理。被告:张圣民,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薛桂英,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申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圣民、薛桂英、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