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圣民、薛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圣民,薛桂英,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143号原告: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鄄城县董口镇沿黄路南200民路西机构代码:06998535—4法定代表人:宋本民,经理。被告:张圣民,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薛桂英,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申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圣民、薛桂英、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鄄城县民信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