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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民终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周晔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周晔华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终476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桑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祥,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晔华,女,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上诉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晔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3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周晔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7)云04民终476号民事裁定:一、对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坐落于通海县秀山镇盐店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通房权证秀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通国用(2008)第09567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周晔华、代吉祥享有所有权的坐落于通海县秀山镇北城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通房权证秀字××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通国用(2006)第09129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0元,减半收取81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120元,由上诉人通海贝斯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光辉审判员  龚 辉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雨蒙 百度搜索“”